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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基层司法】司警联动:吉兰泰以民法典为尺,化解房屋装修合同争议

近日,阿拉善左旗司法局吉兰泰司法所充分发挥“四所一庭”联动机制优势,携手吉兰泰派出所,成功调解了一起历时两年的房屋装修改造合同纠纷。

案情简介

2023年,马某(甲方)承包了敖某(乙方)的房屋装修改造工程,因拖欠2.5万元装修费及施工项目等问题引发纠纷。司法所和派出所在充分听取各方诉求、核实工程款金额及工程完成量的基础上,理清了双方的法律关系,对双方诉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精准研判,并阐明相关法理。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马某无需继续履行未完成部分工程,但需折价从敖某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,敖某最终支付拖欠的装修费用1.8万元,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得以终结。

工作亮点

亮点一

充分发挥了“四所一庭”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的职能优势,通过职能互补强化了调解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。

亮点二

同步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,实现规范化调解,既保障程序合规性,也为可能进入诉讼程序固定关键证据,实现调解与诉讼无缝衔接。

普法提示

本案涉及承揽合同的非金钱债务履行争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法条一

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对方可以请求履行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二)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。

释义:装修合同的性质是承揽合同,具有人身专属性,违约方无法被强制提供劳务。本案中,虽然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全部房屋装修改造工程,但是由于该工作内容具有人身专属性,乙方不得请求甲方以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,但可以通过减免部分工程款的方式保护乙方权益。如本案最终调解金额计算方式为:2.5万(原拖欠工程款)-0.7万(工程未完成部分折价)=1.8万元(最终调解金额)。

法条二

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:履行费用过高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。

释义:若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成本显著超出缔约预期,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。本案甲方返工成本或将高于剩余未付款项,因此未完成部分工程不适宜继续履行,以折价减免方式处理。

本次调解通过多部门联动与科技赋能,将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在基层,彰显了“四所一庭”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。阿拉善左旗司法局吉兰泰司法所将继续践行为民服务理念,持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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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来源:阿左旗司法局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